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23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盐亭县。
法定代表人颜加兴,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盐亭县。
法定代表人晏福欢,系该公司经理。
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执恢91号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任格
审判员马壮国
人民陪审员***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怡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