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与三河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6223号
原告: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府前街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1082780822995J。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三小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158571127。
法定代表人:*会新,经理。
原告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三河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