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皇庄镇白庄东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某、三河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6581号
原告:三河市皇庄镇白庄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河市皇庄镇白庄东村。
法定代表人:郭振永,该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三河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三小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1585711-2。
法定代表人:赵会新。
原告三河市皇庄镇白庄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被告三河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三河市皇庄镇白庄东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皇庄镇白庄东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玉秀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