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602执异21号
案外人: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阳泉市南大街659号。
法定代表人:郭明。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同县党留庄乡马连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春付,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地址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
法定代表人:葛向阳,职务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大同市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对本院作出的(2017)晋0602民执1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称,大同银河公司与电建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我公司送达了(2017)晋0602民执166号《执行裁定书》及(2017)晋0602民执1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划拨578458.2元至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朔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电建二公司在异议人处拥有到期债权、存在未入账收入的事实存在错误:2013年8月1日异议人、被异议人电建二公司、总包方西北电力设计院签订了《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大压小”2×350MW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发包工程Ⅰ标段-#1机组及公用系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电建二公司负责工程项目Ⅰ标段-#1机组及公用系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等工作。该施工工程经过结算,异议人和总包方西北院应向电建二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60621384,而异议人已向其支付(包括受托向第三方支付)共计182828758.83元,超付22207374.83元。目前异议人正在准备提起仲裁,要求电建二公司退还超付的工程价款。综上所述,异议人并不存在对被异议人电建二公司的到期债务。
本院查明,异议申请人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称其应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60621384,已支付182828758.83元,超付22207374.83元,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的到期债务。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退还超付的工程价款的案件现已被阳泉仲裁委员会以阳仲案字(2017)第25号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是大同市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系以主张实体权利的方式寻求排除强制执行,属于案外人异议。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退还超付的工程价款的案件现已被阳泉仲裁委员会以阳仲案字(2017)第25号立案受理,本院向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2017)晋0602执1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具备执行条件。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成立,应撤销(2017)晋0602执1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执1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冀开宇
审判员  孟 钢
审判员  王 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