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602执166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大同市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晋0202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委托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大同市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689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4210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9346元,申请执行费8012元。
如未按期履行,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开户银行:朔州市朔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10120000000209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联系人:尚磊联系电话:5990552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