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3民初49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县正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开元北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与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