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民终3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上河城A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开元北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立东,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1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213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