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3民初597号
原告:庞开振,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唐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县正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原告庞开振与被告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开振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开振负担。
审判员*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