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23民初818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7月7日生,住涞水县。
被告: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涞水县(向阳路三义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郄**
二〇一八年六十三日
书记员 白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