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23民初818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7月7日生,住涞水县。 被告: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涞水县(向阳路三义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郄** 二〇一八年六十三日 书记员  白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