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与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23民初2062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
原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零陵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龙发其,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
原告***、***与被告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第三人龙发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22元,减半收取34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康莎
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