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2)湘1102执保142号
***、**: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以(2022)湘1102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x元,并冻结了担保人***名下位于永州市零陵区萍洲大道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019)零陵区不动产权第0××6号]的过户交易手续,保全事项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