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02执1199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1513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到位案款xxx元,承担执行费xxx元,诉讼费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15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