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1民终2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牌县泷都宾馆。
经营者:何敏林(系***儿媳),女,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牌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迪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隆旭,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双牌县泷都宾馆(以下简称泷都宾馆)、***与被上诉人双牌县建筑工程公司(县建筑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县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隆旭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泷都宾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经上诉人实地测量,从紫金路人行道红线,西与县建筑公司预制场接界实际东西为14.5米,按照15.5米的红线图和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等证据证实,护坡属上诉人土地使用权四至范围内。因此,上诉人消防安全通道搭在护坡墙上没有侵占被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对被上诉人的权利造成实际损害,按照处理相邻关系,团结互助,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上诉人搭建消防通道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秩良俗。
县建筑公司答辩称,2002年11月17日答辩人将门面地皮出让给冷水滩金晖房地产公司,出让土地四至为:东至紫金路人行道红线,南至周仁英房,北墙接界,西至答辩人公司预制场接界,门面地皮东、西深15.5米(紫金路人行道红线至建筑公司预制场护坡底皮),北至县计生委王先高房南墙接界,有当时转让合同及原有的产权证明予以证实。上诉人在国土部门购得答辩人转让的部分门面修建房屋,四至界线按转让合同执行。上诉人建房后开设宾馆,没有消防通道,强行将原本没有后门的墙打通,并在答辩人的护坡上架设天桥,将答辩人的围墙打烂作为消防通道,显然是侵权行为。
县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预制场的侵权行为,拆除被告后门的天桥过道及烟囱、空调,并将后门堵塞,将损坏原告预制场的围墙恢复原状;2.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11月17日,原告县建筑公司为响应县委、政府加快紫金路改造号召,将自己坐落在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汽车站对面)的门面地皮一块出让给冷水滩金晖房地产公司刘继新、朱海京,土地四至为北与县计生委王先高房南墙接界,南与周仁荣房北墙接界,东至紫金路人行道红线,西与县建筑公司预制场接界,门面地皮东西深为15.5米(紫金路人行道红线至县建筑公司预制场护坡底面),南北长约为86.5米,面积为1340.75平方米。2003年9月16日,被告***从双牌县国土部门购得上述地皮中的南北宽12米、东西深15.5米,合计土地使用面积1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后经规划批准建成6层房屋一栋,建筑面积为1040.7平方米,用于开设泷都宾馆,由被告何敏林负责经营。被告开设宾馆后,在自有房屋的墙体上悬挂空调外机、加装烟囱。2019年4月,被告在其二楼西面的外墙安装铁门、在房屋与预制场护坡之间搭建天桥过道、打通预制场护坡围墙作为消防安全通道。原告认为,依据其出让土地时签订的合同约定,新建商品房不得从西面开门进入原告预制场等生产、生活区,要求原告停止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且多方劝阻被告无效,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护坡土地是在原、被告谁的土地使用权四至范围内。被告***向国土部门购得的1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系原告县建筑公司出让给冷水滩金晖房地产公司刘继新、朱海京13**.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中的一块,依据县建筑公司与冷水滩金晖房地产公司刘继新、朱海京的土地出让合同,该块土地西面的界线为县建筑公司预制场护坡底面,故护坡土地应在原告土地使用权的四至范围内,不在被告***土地使用权的四至范围内。另从原告的土地出让合同中乙方负责拆除旧护坡砌筑新护坡的约定可看出,护坡原本就存在,再依据被告***在庭审中陈述,护坡是政府要求建房户建的,可认定***等建房户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在建房时承建了拆除旧护坡砌筑新护坡的工程,但这一行为并不导致该护坡即成了被告房屋的附属工程,故对被告关于护坡系其建房的附属工程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现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的预制场护坡上搭建天桥过道、打通预制场护坡围墙作为自己的消防安全通道,已对原告的土地使用权造成侵害,故二被告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关于二被告在自有房屋的墙体上悬挂空调外机、加装烟囱、开设西门的行为,没有对原告的物权造成侵害,且二被告不是原告出让土地合同的相对方,不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烟囱、空调,并将后门堵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二被告的相关辩解予以采纳。对于被告关于在房屋西面开设安全消防通道,原告作为相邻关系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的辩解。该院认为,被告的通道在房屋东面,西边开设的通道不是其必须的唯一便利通道,是为其经营旅馆业而增设的安全消防通道,且原告的预制场不是历史通道,故原告无须为被告的第二通道提供必要便利,被告应当利用自身房屋位置开设安全消防通道,对该辩解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原告双牌县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被告双牌县泷都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搭建在原告双牌县建筑公司的护坡上的天桥过道,并将毁坏原告双牌县建筑公司预制场的围墙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双牌县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双牌县建筑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双牌县泷都宾馆、***负担30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上诉人是否有权在诉争地点新建天桥过道、打通围墙,形成消防安全通道。
关于涉案护坡和围墙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被上诉人县建筑公司与冷水滩金晖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第一条对四至界线明确约定,“门面地皮东西深15.5米(紫金路人行道红线至建筑公司预制场护坡底面)”,上诉人建房所购土地使用权,系《土地出让合同》中的一块。由此可以证实,修建涉案护坡和围墙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在被上诉人县建筑公司的界线内。上诉人***是否重新修建护坡和围墙,不能影起护坡和围墙所占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故上诉人提出“消防安全通道搭在护坡墙上没有侵占被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不动产的相邻权得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上诉人泷都宾馆、***于2003年购得土地使用权并修建房屋,该房屋与被上诉人县建筑公司的预制场东西相邻,数十年来双方相安无事,上诉人房屋一直从与公路相邻的一边通行。2018年因开设宾馆,出于消防安全考虑,上诉人在诉争地点新建天桥过道、打通围墙,形成消防安全通道,引发本案诉讼。根据双方相邻不动产的过往状况以及本院现场查看情况足以证实,上诉人房屋历来就有正常通行通道,房屋二楼西面加开通道既未经职能部门批准,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必须利用土地”的情形。故上诉人提出“按照处理相邻关系,团结互助,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处理本案的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泷都宾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双牌县泷都宾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治生
审判员 杨世清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红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