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1民终2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牌县财政局,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
法定代表人:龚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登彪,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系双牌县财政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进平,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双牌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牌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
法定代表人:蒋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顺生,湖南省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柏林,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柏林,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钟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文,湖南金口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
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双牌县。
原审被告:***,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住湖南省双牌县。
原审第三人:双牌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
法定代表人:杨迪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才,男,195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双牌县财政局、文**、双牌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双牌县建筑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双牌县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宜临公路三标项目部名下的360万元款项的实际所有权人、***在省道324宜章白石渡至临武石桥头二级公路第3(B)合同段工程中是否还有可领工程款等问题没有查清,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双牌县财政局、文**、双牌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湘沅
代理审判员 刘 青
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雅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