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499号
原告:海南海仕通船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075716791D,住所地杨浦经济开发区开源大道金洋路浦馨苑十栋703室。
法定代表人:谢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596971731,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301号3区8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116号成信景苑E栋风景阁A50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3FY8E。
负责人:吕立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海仕通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船舶运输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运营养土等物资,运费1103300元。后原告按约定提供运输服务,被告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未按约支付运费。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运输合同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此类型案件为专属管辖,应由专门的海事法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案涉《船舶运输合同》第八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明确由海事法院管辖,且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由运输始发地(常州德胜港)或被告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南京海事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何 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星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