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民终3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艺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显根,句容市空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镇江市博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路**iv>
法定代表人:舒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上诉人江苏艺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镇江市博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江苏艺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