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24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596971731,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王醒。
被执行人: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3FY8E,住所地,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成信景苑**风景阁**iv>
法定代表人:吕立飞。
关于***与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7265.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