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7民初2313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水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45号华坤发展大厦9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3578T。
法定代表人:浦继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水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毛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