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2622号
原告:贵州水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45号华坤发展大厦9层3号。
法定代表人:蒲继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尚艺,贵州讯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水务和生态移民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鹏程管理区石牛新村南街77-78号。
法定代表人:杨超,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贵州水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水务和生态移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州水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贵州水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佐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