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春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歆宏焱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春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9755号 原告:重庆渝歆宏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鱼嘴镇棠富园****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0503232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春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滨一路**附**2-28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119MA5UPD8F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渝歆宏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春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渝歆宏焱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歆宏焱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歆宏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30元,减半收取188.65元,由原告重庆渝歆宏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