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3046号
原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杨新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武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晶,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熙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和秀西路68号宝祥和工业园1栋深腾耀商务大厦506507、508。
法定代表人:马尚发。
原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熙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4元,由原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毕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