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702民初1483号
原告:阳江市新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仕记,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用名***,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经常居住地阳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新群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余从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志权
书记员麦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