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登市东方华艺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辖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后埔村东莲69号。
法定代表人:林振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登市东方华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街道米山东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王思坤,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登市东方华艺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5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因要求支付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款向原审法院起诉,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施工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刘志敏
审 判 员  郑华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秀艳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