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5230号之一
原告:文登市东方华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街道米山东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市辖区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后埔村**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圣湖路56号圣湖小区32幢703室,系公司法务。
第三人:***,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西路小区***二区4幢304室。
原告文登市东方华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文登市东方华艺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登市东方华艺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市东方华艺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市东方华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