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3民特7号
申请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后埔村东莲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喀左县。
申请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惠州龙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22)129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属于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