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康某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民申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终4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房屋的租赁履约行为均是由***自行完成,且***一审答辩也自认系其个人行为,原审判决却忽略该重要事实,认定由申请人承担责任明显错误。(二)***自2018年起就再未支付过租金,某某公司未及时收回房屋,也未采取法律途径维权,任凭欠付的租金不断累加。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抗辩某某公司未履行止损义务,其对于扩大的损失不应支持。(三)***为案涉合同的主要经办人,二审法院未依法传唤其出庭,严重损害申请人基于事实抗辩的权利。综上,福建某甲公司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乙公司)负责人,其代表福建某乙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福建某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福建某乙公司已被福建某甲公司注销,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由福建某甲公司承担。***时任福建某乙公司负责人,对外签订合同系职务行为,其个人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福建某甲公司主张本案房屋租金等债务应当由***承担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福建某乙公司自2018年起既不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也未及时交还房屋,福建某甲公司直至2023年11月4日才完成房屋腾退。一、二审法院判决福建某甲公司支付此阶段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并无不当。***本人出庭参加了本案一审诉讼。二审法院在开庭前,依法对***进行了传唤,***不到庭,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福建某甲公司关于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损害其诉讼权利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福建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