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翰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中翰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中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北松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5F07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中翰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日照中翰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9293.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日照中翰电气有限公司于本案立案执行前已将上述款项汇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款项9298.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中翰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