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翰电气有限公司

***、日照中翰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02民初738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中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北松园村(河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5F07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中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翰电气公司至判决主文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翰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6月、7月工资6000元;2、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不予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支付双倍工资情况,故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2月至7月双倍工资15000元;3.被告支付本次开庭的所有费用,诉讼费或与其他诉讼相关的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2月至7月在被告公司工作,在原告和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并没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的任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性质举措,另外原告主观上并没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要求。同时,原告和被告在劳动关系期间,被告也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告离职后,被告也没有按时支付被告工资,原告讨要无果,同时被告态度恶劣,故申请劳动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服,特到贵院提出诉讼,请判如所请。 中翰电气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6月、7月份工资6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误。首先,原告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6月、7月工资,现在起诉中又重新提起诉讼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6月、7月工资6000元,数额有误,原告工资标准为2800元/月。2021年6月、7月均有缺勤。6月份实际应发工资为2425.8元。7月份出勤天数为9天,工资为829.7元,与原告主张6000元有误,原告并不是每个月只要出勤,不管干几天就能拿全额工资。原告对工资发放有根本性误解,上述工资尚未发放,因原告工资卡已经注销,且被告联系原告,原告不再告知被告现有银行卡帐户用于发放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15000元,不应支持。首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被告已经与原告进行谈话,提出是否成为被告正式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没有否定,经双方沟通尽快把原告劳动关系迁到被告处。随后原告微信提出辞职,说明原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其次,原告要求被告双倍工资理解及计算有误,依劳动法相关规定,双倍工资应当扣除首月工资,然后进行计算,同时计算每月工资按照实际发放工资进行计算,原告计算存在严重错误,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故请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工作是从2月到7月,被告不认可,应为3月到7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工资流水明细。中翰电气公司未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到被告中翰电气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向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中翰电气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工资6000元,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732元。***审中,***撤回要求中翰电气公司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工资6000元的仲裁请求。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10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中翰电气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9293.5元。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其要求双倍工资数额的依据系“从开始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一年以内。按照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计算。”被告中翰电气公司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本院认为,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到被告中翰电气公司工作,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6月、7月工资6000元的诉讼请求在仲裁阶段撤回,视为未经仲裁前置处理,本案中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被告均认可仲裁裁决数额,被告亦同意给付双倍工资差额,故被告中翰电气公司应支付原告***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9293.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中翰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二倍工资差额9293.5元; 二、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日照中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