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洪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海洪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洪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7号1栋15楼1501号、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8308382。
法定代表人:李海清。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6XJ。
法定代表人:禹荣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特608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538,600.00元,并承担利息6,733.00元及执行费7,786.00元,共计553,1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553,119.0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定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