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0126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代收人刘大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火,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江苏华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上谷路129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93518357G。
法定代表人:魏珍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街道定埠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0692561H。
法定代表人:韦黑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浙江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火、江苏华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2020年1月23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房赤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斐斐
代书记员 杨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