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45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华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华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93518357G,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上谷路129号5幢。
法定代表人:魏珍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5351622XQ,住所地常州市中吴大道1777号1幢4号。
法定代表人:沈仑。
本院在审理江苏华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款项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后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款项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0月22日,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阮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