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4502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华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93518357G,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上谷路129号5幢。
法定代表人:魏珍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5351622XQ,住所地常州市中吴大道1777号1幢4号。
法定代表人:沈仑。
原告江苏华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保全费1645元,合计3978元,由江苏华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阮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