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力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巴中市力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民初1393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巴中市平昌县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力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879300355,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小区苗圃2号楼1-402号。
法定代表人:贾咏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军,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巴中市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斌
人民陪审员  杨清芝
人民陪审员  佘宇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荣兵
书 记 员  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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