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11财保413号
申请人: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城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人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申请人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张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