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城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民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城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灵山大街西首市城市发展投融资管理中心办公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城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城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城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