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若羌县众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执保217号
申请人:若羌县众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高敏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平,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若羌县众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若羌县众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若羌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xxxx存款95,406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若羌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xxxx存款95,406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