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8民初7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1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玉园14号商住楼2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德力,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2)冀0208民初701号民事裁定书,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22年2月23日对被申请人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6505××××0672-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6505××××0792-1账户内存款3709398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6505××××0672-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6505××××0792-1账户内存款3709398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6505××××0672-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6505××××0792-1账户内存款370939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