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8民初701号
原告:***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1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利,董事长。
被告: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玉园14号商住楼2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09398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939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