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与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576号
原告:**和,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玉园14号商住楼2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和与被告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631.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负担,余款2606.89元本院退回原告**和。
审  判  员   张 萌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徐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