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57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59号绿城·玉园14号商住楼2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2021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剩余5442.9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李煜森
人民 陪 审员   邢红杰
人民 陪 审员   王利强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