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5370号 原告: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14号商住楼2**1701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贝,***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88号。 负责人:***,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市园林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旷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 凯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