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1268号
原告:***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进丰村249号。
法定代表人:石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光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会展路6号曲江会展国际1幢3单元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光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4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兰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