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泾渭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泾渭钢结构有限公司、武功县维尔品钢结构技术服务工作室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民初78号
原告:武功县维尔品钢结构技术服务工作室,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经营者:王军强。
被告:陕西建工泾渭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永辉。
原告武功县维尔品钢结构技术服务工作室与被告陕西建工泾渭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武功县维尔品钢结构技术服务工作室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功县维尔品钢结构技术服务工作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功县维尔品钢结构技术服务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被告陕西建工泾渭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司  芳  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樊 惟 珊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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