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7915号
原告:陕西金桥人力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泾渭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桥人力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泾渭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人仲案字(2022)第566号仲裁裁决,起诉了(2022)陕0103民初17910号劳动争议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2022)陕0103民初17910号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22)陕0103民初17910号陕西金桥人力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陕西建工泾渭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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