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泾渭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泾渭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7915号 原告:陕西金桥人力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泾渭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桥人力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泾渭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人仲案字(2022)第566号仲裁裁决,起诉了(2022)陕0103民初17910号劳动争议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2022)陕0103民初17910号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22)陕0103民初17910号陕西金桥人力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陕西建工泾渭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