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繁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亿繁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9410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施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繁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亿繁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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