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902民初3265号 原告: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九路6号大院1、2、3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腾达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00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