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902民初3265号
原告: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九路6号大院1、2、3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腾达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00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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