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902民初2026号之一 原告: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九路6号大院1、2、3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腾达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4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4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37元,减半收取计519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