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信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永信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27民初2616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浪川乡大联村浪川乡村级农业服务中心大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诉被告杭州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杭州永信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报酬款185296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7日,永信公司承包了枫树岭镇横山村安置点项目。施工过程中,永信公司安排***为项目经理,负责日常管理。2020年7月,***、***与原告联系,委托原告承揽该项目的铝合金制品,并签订《购销协议》。2020年11月24日,原告完成所有制作,向被告催要款项未果,目前尚欠185296元。 被告永信公司辩称,与原告无承揽关系,案涉项目已经承包给***,永信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与***系合伙关系,与永信公司系承包关系。原先是***和原告签订的合同,今年五、六月份原告找我补签的字。欠款无异议,只付过100000元,现在没有能力支付。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3月27日,永信公司承包淳安县枫树岭镇横山村安置点项目,并与枫树岭镇横山村21户农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4月3日,永信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并签订《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2020年7月24日,***与***签订《购销协议》,约定由***提供横山农居点工程的铝制品,并约定货款年底结清(2020年12月31日)。经结算,***确认货款285296元,2020年12月11日,***向***支付100000元。2022年期间,***在《购销协议》补签名字。 另查明,***与***系合伙关系。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购销协议》、转账记录及当事人的庭审***以证明。 本院认为,***对欠款无异议,本院对欠款予以确认。***与***系合伙关系,且双方均在购销协议上签字确认,理应共同支付相应欠款。至于原告要求永信公司支付欠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85296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2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方林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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