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美投木业有限公司与普洱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802民初706号
原告:普洱美投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5945636517)。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龙生路公园1号102幢311-3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173430672XD)。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新平村小河上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3年3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生于1969年7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生于1975年10月17日,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普洱美投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普洱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美投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普洱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美投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3元,减半收取计1681.5元,由原告普洱美投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