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昱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昱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03民初272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昱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西城区陈州路步行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岳汉生。
被告: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二楼202室(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昱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